证券要闻

因过失5年未能及时续缴保费,被保险公司终止合同,但这次法院的调解结果很暖

对于黄某、李某夫妻来说,今天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20日下午两点,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第七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及时交纳养老保险保费,保险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案”。

现年四十多岁的黄某、李某夫妇是本案的原告。2014年,由于原告操作失误,保险费没有正常存入保险费关联账户。此后原告的保险账户被冻结。直至2018年,二人才得知保险公司已经解除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牵涉到退休后几十年每月的生活保障,夫妻俩因此在一年里多次奔波于廊坊和北京之间。

最终,双方于今日达成调解协议,在原告补足欠缴保费和逾期利息后,被告方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继续执行合同。

案件还原

原告黄某、李某为夫妻关系。1997年,二人分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养老保险合同,按年缴纳保险费约1200元,条件成就时,二人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据原告代理人陈述,由于是北京的保险公司,夫妻二人在廊坊工作,缴费不便,起初委托北京朋友代缴。但2014年二人开始通过网上支付的形式,向指定银行卡转账保险费,不再委托朋友代缴。不过由于操作失误,一直也没有成功转账。

直至2017年,二人终于通过柜台存款方式成功存款,但2018年随即发现保险费没有扣划,才知道自2014年起的五年时间里,一直没有成功缴纳保险费。同时二人得知,在中止了保险合同的两年后,保险公司已经解除保险合同。原告知晓上述事项后,二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希望能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多个部门表示,保险合同已经解除,不能继续履行。

争议焦点

关于被保险人逾期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处理,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本案的主要关注点在于被保险人是因为过失未及时交纳养老保险保费。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原告出具两项证据,一是证明与被告形成了养老保险合同关系的养老证。二是四份保险费自动转账收费凭证。

原告说,自2010年前,被告每年向原告处邮寄收费凭证,但2010年之后再未邮寄过,也从未收到过保险公司发出的自己欠缴保费和合同失效的通知。

被告代理人认为,公司终止合同的行为符合《保险法》第36、37条规定。但也愿意跟原告进行协商,只是需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并补齐同期保费和逾期利息每人1669.33元。

业界人士:投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本案的另一特点在于涉及保险品种是保险公司早年推出的产品,在产品条约方面存在很多不足。

被告代理人告诉记者,实践中像黄某、李某夫妻这样的情况不多,诉上法庭的更少。公司此次达成和解是考虑情况特殊,从履行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规范管理的角度,也需要法院这样的第三方出具的文件证明。

记者咨询多位资深保险经纪人均表示,如今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已经比较完备。传统险不交保费超过两年就自动解除合同,中止后超过两年很难申请复效成功。而万能和投资连结保险一般有缓交保费功能,缓交只会影响自己的收益,后面把保费补上就可以。

一位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其实无论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程序,作为投保人,黄某、李某都有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义务。